海市蜃楼

Learn to be someone who would rather light a candle
than curse the darkness


Lili @ 2009-06-30 09:29

这个世界太荒诞了。《Animal Farm》描写的那种生活,居然可以如此逼真地转成现实。我是不是应该说:奥威尔真伟大?

最年轻的市长以沉默应对汹涌的舆论波涛。很多猜测、很多“证实”。我无意于推究背后的真实。但我记得,大概五年前,我的一个高中同学曾经对我说过一番话。同学从某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后,去了湖北南部一个山区县做中学老师,不多久就在当地娶妻、生女,安了家。我同学和他妻子的父母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农民。某年同学妻子的舅舅(在国务院某部门任职)回家乡,问我同学愿不愿意从政,说如果他愿意,绝对是一帆风顺。舅舅说,他苦于一大家子人都没有上过大学、没法子栽培谁,现在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上过大学的外甥女婿。但是我同学思量再三,拒绝了。他宁愿做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学老师。

试问:如果我这个同学选择了仕途,一路飞黄腾达上去,谁要查他的背景,从父母、岳父母那里查得出半点蛛丝马迹吗?年轻市长的背景调查何以服人!

绿坝的事情,我本以为只是个别部门利欲熏心干下的蠢事,但是舆论汹涌之际最高层级的政府及有关人员的一番表演,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生逢此世,幸何如哉!

几年前YAHOO和GOOGLE就因为在这个国家的表现受到本国议会的质询。有些人大概没想到,付出那样的代价还不够,这次还有这样的“无妄之灾”。也好,让所有的跨国资本都知道,在这片土地上,与权力妥协还远远不够,绝对的屈从大概还差不多——可是也难说。民族主义的火焰一旦熊熊燃起,谁知道下一个牺牲品会是什么?

张思之先生发话了。我发现他对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基本看法与我一模一样——当然我远远没有他那么专业。判决结果公布的时候我在上海的某家医院里,猫看到网络消息,大惑不解,立即发短信告诉我。我的直接反应是:某些人用心深远,深不可测!权力之手笼罩着一切。。。。。

上海在建的商品住宅楼居然像火柴盒子一样倒下来了——这世界荒诞得让我总以为我在做梦。那可是大批的人要奋斗几十年才能换到的安身立命之所啊!甚至几亿人奋斗一辈子都换不到。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是可以信赖的?
查一查,人们再熟悉不过的内幕若隐若现。但是从若隐若现到真相大白,中间还有很长的路。看各方的智慧与气力吧,虽然力量对比是一目了然的。

谁能告诉我:这样离奇的梦,到底有多长?


 
Lili @ 2009-06-03 12:46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邵建 2009-06-03

邓玉娇案终于侦查终结,从故意杀人防卫过当,这是目前警方给出的最后结论。下一步,此案当由法院接过去审理了。在法院开庭之前,我建议当地法院集体读一读洛克,看洛克如果面临此案,他会作出如何判决。

洛克(1632-1704)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传世名著《政府论》专门谈国家政府何以需要的问题(即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暨以此当头的其他各种权利)。近代以来,欧美所有的国家俱以洛克的《政府论》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因此,洛克的声音值得我们倾听。

在《政府论》(下)第18章中,洛克现身说法,举了两个例子谈其中所蕴含的的法律问题。一,洛克说:如果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却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二,假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让他在我下车的时候替我拿着,但等到我再度上车时,他却拒绝把钱还给我,反而在我想收回时拔出剑来强力保护那本来属于我的钱。此时,洛克说,我可以合法地将前者杀死,但却不能合法地给后者加以任何伤害。

如果可以比较,在以上情形中,意图不轨的两个人都持刀,都想占有对方财物,而且后者所占有的要比前者大得多。那么,为什么前者置人于死是正当防卫,而同样的结果对后者来说,至少也是防卫过当呢。

洛克的分析是,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到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毕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既然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其发生,自然法便给我以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后一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以事后通过法律来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洛克谈论此问题的语境是一个人如何使用强力。在洛克看来,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救济时,他就应该诉诸法律而不是诉诸强力。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洛克特别说: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结合上面两个例子,前一种情形显然比后一种严峻得多。后者持刀是为了保护已经到手的钱,他并不会去要对方的命。前者不然,他并不知道对方藏有多少钱,完全可以(并且这样的案例也很多)以索命的方式获得钱财。因此,这里的问题不是钱的数量多寡,而是生命是否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

以洛克的逻辑,如果让他来审判此案,这案子的三种可能: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他的态度会是什么呢。首先,他会斥责警方水平太臭,甚至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无论如何,邓案与故意杀人无关,故意杀人的是在整个事件发生之前,邓与这三位前世无冤、近世无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谋。那么,在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之间,洛克的判断又会是什么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逻辑,是也只能是,邓女正当防卫,正如死者咎由自取。

和洛克的第一种情形相比,邓玉娇面临的虽未危及生命,但却严重危及在邓玉娇看来与生命同等重要的身体,以及由此带来的意志刺激。事实上,人的物质生命就是身体,正如同精神生命就是心灵意志。从邓的行为看,她是个宁死不从的人,你可以要她的命,但休想让她的身体和意志服从。因此,那三个男人的作为,从邓玉娇角度,其实就是在要她的命,她当然以命抗争。另外,当时的情形也已经迫在眉睫,且不说一屋之内,力量的对比是三男一女;也不说,那一叠钞票在头上敲打所造成的精神侮辱;即使根据最保守的报道,她已经两次被按倒在沙发上,第二次她才拿起了刀。可见,当时的情形已经被那三个男人逼至你死我活,除非让邓玉娇满足那三个男人,然而,这比死更让她不能容忍。最后,在这迫在眉睫的危险之前,法律已经彻底帮不了她。一是她不可能像事后追讨钱财一样追讨自己的身体,另外,她所处的那个服务场所也无法让她辩白自己。因此,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由那三个男人所构成的强力,正符合洛克所说的这种性质。这就可以理解,邓玉娇是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拿起了刀。不管它会造成什么后果,此一行为只能解释为正当防卫。对这一防卫最终作出正当解释的,不是别的,是自然法,这,也正是人间法律的最终依据。

只有一种情况才是防卫过当:当邓玉娇拿起刀,那三个男人落荒而逃,在生命危机解除的情况下,邓却以追杀的方式要了他们的命。然而,此案不是。

在洛克面前,且看我们的法官将如何判决。赠与一句洛克的话: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错判,或有意错判,也是一种停止。



 
Lili @ 2009-06-03 10:03

猫说,不要把邓玉娇和踢毽子连在一起想,别给自己心里添堵。

好吧,我不想了。

话说昨天晚上我给贝妈打电话,我问贝贝乖不乖,贝妈说:“她昨天和我吵架呢!”

出生还没满14个月的小不点,竟然能和妈妈吵架?

原来是这样的:儿童节那天吃晚饭的时候,贝妈(或者贝贝的奶奶)照例喂她吃粥。贝贝不干,自己把小勺子抢到手里,把一碗粥戳得到处都是。贝妈教她一勺一勺往自己嘴里喂,贝贝不肯学,还冲着贝妈“啊加加价”乱嚷——据说说了好长一串话,还不重复的。可惜大人听不懂。贝妈说开始她还很气——哈哈,贝妈也够可爱的,竟然和14个月大的女儿生上气了!据说贝贝对着贝妈嚷完以后,自己一个人还嘀嘀咕咕了很久,可惜大人还是听不懂。

贝贝的突出特点是:藐视一切既定规则。她从小就不喜欢穿衣服、穿鞋袜。她的脑袋特大,平生最怕的就是穿衣服时箍住脑袋,可是往往就箍住了,于是就急得大哭。大人给她穿戴整齐以后,她最爱干的事情是两脚乱蹬、把小鞋子蹬掉,然后伸手去扯自己的袜子,扯掉以后常常还举着小袜子得意地笑。每次给她洗澡,脱完衣服以后她就开心得咯咯笑,洗好以后再穿衣服,就又免不了号哭一番。我早就发现了贝贝的这个特点,对贝妈说,贝贝不喜欢受到任何束缚。贝妈发愁说,那怎么办呢,难道裸体?

裸体显然是不行的。贝贝再怎么不喜欢,也终究要被这已有的文明教化成一个遵守基本规则的人。现在她不屑于向大人学习大人们的语言和行为,更愿意用自己的一套语言表达自己、由着自己的性子任意妄为。但是她说话大家听不懂啊!她终究还是要学众人的语言、众人的行为。这只是早晚的事,我相信。

只是,对一个孩子来说,这是幸福还是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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